※非本鄉籍者使用費一律加收原價百分之一百,並不溯既往。
※申請人一次申請使用三櫃位時按應繳使用費百分之九十計費;四櫃位時按應繳使用費百分之八十計費;五櫃位含以上時按應繳使用費百分之七十計費,但非本鄉籍者不適用本條例。
※由本鄉核定許可起掘之各公墓起掘之骨骸骨灰申請入懷親堂置放,一律按應繳使用費百分之七十計算。
※各級政府因政策需要遷葬骨骸骨灰至本鄉懷親堂時,得依據該遷葬案之主辦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比照本鄉籍使用費標準收費。
※無主骨骸骨灰得簽請鄉長核准免費入堂,但不得要求選位。
※本鄉列冊有案各類、各款之低收入戶者及殉職或因公死亡之警察、消防人員、民防法規定之民防人員(含義警、義消、守望相助隊)、公務員、現役軍人欲申請使用納骨堂或暫厝安置者,免收取使用費及管理費,但不得選位。
※非本鄉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者及殉職或因公死亡之警察、消防人員、民防法規定之民防人員(含義警、義消、守望相助隊)、公務員、現役軍人欲申請使用納骨堂或暫厝安置者,應提出原戶籍地無納骨堂或已無空位之證明,並由戶籍地公所轉介始可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