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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 公墓墓基

使用面積 本鄉籍 非本鄉籍
五平方公尺以內 3,000元 15,000元

❖ 公墓申請墳墓修繕

修繕面積 收費
每平方公尺 500元
※應就墳墓原有之形式修繕。
※採用原用或相近之材料。
※進行部分之修護。
※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
※修繕施工僅得於原墳墓範圍內施工。
※不得違反其他相關法規。

❖ 懷親堂骨骸、 骨灰櫃位

項目 區位 使用費 管理費 合計
本鄉籍 非本鄉籍 本鄉籍 非本鄉籍
骨骸櫃 一樓地藏王位正後方
向東面櫃位
100,000元 200,000元 6,000元 106,000元 206,000元
骨骸櫃 一樓地藏王位兩側
向南、北面櫃位
80,000元 160,000元 6,000元 86,000元 166,000元
骨骸櫃 一樓、二樓
普通櫃位
40,000元 80,000元 6,000元 46,000元 86,000元
骨灰櫃 二樓西方三聖正後方
向東面櫃位
80,000元 160,000元 6,000元 86,000元 166,000元
骨灰櫃 二樓西方三聖兩側
向南、北面櫃位
60,000元 120,000元 6,000元 66,000元 126,000元
骨灰櫃 家族櫃位 64,000元 160,000元 24,000元 88,000元 184,000元
骨灰櫃 夫妻櫃位 40,000元 80,000元 12,000元 52,000元 92,000元
骨灰櫃 一樓、二樓
普通櫃位
20,000元 40,000元 6,000元 26,000元 46,000元
骨灰櫃 三樓全區櫃位 24,000元 48,000元 6,000元 30,000元 54,000元
※非本鄉籍者使用費一律加收原價百分之一百,並不溯既往。
※申請人一次申請使用三櫃位時按應繳使用費百分之九十計費;四櫃位時按應繳使用費百分之八十計費;五櫃位含以上時按應繳使用費百分之七十計費,但非本鄉籍者不適用本條例。
※由本鄉核定許可起掘之各公墓起掘之骨骸骨灰申請入懷親堂置放,一律按應繳使用費百分之七十計算。
※各級政府因政策需要遷葬骨骸骨灰至本鄉懷親堂時,得依據該遷葬案之主辦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比照本鄉籍使用費標準收費。
※無主骨骸骨灰得簽請鄉長核准免費入堂,但不得要求選位。
※本鄉列冊有案各類、各款之低收入戶者及殉職或因公死亡之警察、消防人員、民防法規定之民防人員(含義警、義消、守望相助隊)、公務員、現役軍人欲申請使用納骨堂或暫厝安置者,免收取使用費及管理費,但不得選位。
※非本鄉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者及殉職或因公死亡之警察、消防人員、民防法規定之民防人員(含義警、義消、守望相助隊)、公務員、現役軍人欲申請使用納骨堂或暫厝安置者,應提出原戶籍地無納骨堂或已無空位之證明,並由戶籍地公所轉介始可辦理。

❖ 懷親堂神主牌位

項目 區位 使用費 管理費 合計
本鄉籍 非本鄉籍 本鄉籍 非本鄉籍
神主牌位 三樓神主牌位區
同地藏王位正面向
174,000元 354,000元 6,000元 180,000元 360,000元
神主牌位 三樓神主牌位區
地藏王位左右兩側面向
84,000元 174,000元 6,000元 90,000元 180,000元
神主牌位 三樓神主牌位區
地藏王位外左右兩側面向
10,000元 26,000元 6,000元 16,000元 32,000元
※非本鄉籍者神主牌位使用費含管理費一律依本鄉價2倍計算,並不溯既往。
※本鄉列冊有案第一、二、三款低收入戶欲申請使用神主牌位者,依照收費標準免收費,惟只可安置於最低價位區,並不得選位。
※各級政府因政策需要遷置各該籍神主牌位至本鄉納骨堂時,得依據該遷置案主辦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比照本鄉籍使用費標準收費。
※位於本鄉內無主之神主牌位欲安置於納骨堂內三樓神主牌位區,應個案簽請鄉長核准免費入堂,並不得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