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鄉籍者使用費一律加收原價百分之一百;但設本縣其他鄉(鎮、市)籍者使用費加收原價百分之五十,並不溯既往。
※申請人一次申請使用三櫃位時按應繳使用費百分之九十計費;四櫃位時按應繳使用費百分之八十計費;五櫃位含以上時按應繳使用費百分之七十計費,但非本鄉籍者不適用本條例。
※由本鄉核定許可起掘之各公墓起掘之骨骸骨灰申請入懷親堂置放,一律按應繳使用費百分之七十計算。
※各級政府因政策需要遷葬骨骸骨灰至本鄉懷親堂時,得依據該遷葬案之主辦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比照本鄉籍使用費標準收費。
※無主骨骸骨灰得簽請鄉長核准免費入堂,但不得要求選位。
※本鄉列冊低收入戶者、中低收入戶者及殉職或因公死亡之警察、消防人員、民防法規定之民防人員(含義警、義消、守望相助隊)、公務員、現役軍人欲申請使用納骨堂或暫厝安置者,免收取使用費及管理費,其中列冊低收入戶者、中低收入戶者不得選位。
※非本鄉列冊低收入戶者、中低收入戶者及殉職或因公死亡之警察、消防人員、民防法規定之民防人員(含義警、義消、守望相助隊)、公務員、現役軍人欲申請使用納骨堂或暫厝安置者,應由戶籍地公所轉介始可辦理,同前項免收取使用費及管理費,暫厝安置亦同,惟暫厝安置應以本鄉須有其空位者為限,另本鄉提供免費塔位,以剩餘塔位總數的百分之一為限,其中列冊低收入戶者、中低收入戶者不得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