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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苗栗縣公立殯葬設施免費使用標準」,並自發布日施行。
發布日期:114/11/18
苗栗縣公立殯葬設施免費使用標準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一條 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如下:
一、 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死亡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前項人員不以設籍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為限。
第三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人員,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費用。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使用公立火化場、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及公立公墓環保自然葬區,免收費用。
前二項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免收費用櫃位,由各鄉(鎮、市)公所指定之。
第一項人員之遺族使用公立殯儀館豎靈拜飯區、禮廳或靈堂,其免費使用期間,應遵循各鄉(鎮、市)公所訂定之場地使用規範。
第四條
各鄉(鎮、市)公所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應以核准啟用量為基準,至少提撥百分之一櫃位提供第二條第一項人員免費使用。
前項免費櫃位用罄時,應協調民眾轉洽鄰近公所申請,受申請之公所非因免費櫃位用罄不得拒絕。
第五條
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經核准免費使用後,不得更換櫃位;遷出者喪失使用權利,不得再依本標準申請免費使用。
已於其他縣(市)骨灰(骸)存放設施享有免費使用權利,經其核准遷出後再遷入本縣者,不得再依本標準申請免費使用。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人員,出生時於本縣初設戶籍或曾設籍本縣十年以上者,免受前項之限制。但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
各鄉(鎮、市)公所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公立殯葬設施免費使用情形函報苗栗縣政府備查。
第七條
本標準除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涉及中低收入戶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苗栗縣公立殯葬設施免費使用標準修正條文

 
最後更新日期:114/11/18